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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底怎么了?
来源: 中国汽车报 作者:蒋苏华
话题背景:一段时间以来,交强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在保监会传出“今年7月1日起,守法守规车主将会享受交强险浮动费率”消息的同时,对于近期广受关注的“交强险暴利”说法(不久前,有律师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其在被保监会以其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之后,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保监会的有关人士进行了全力辩解。我们不禁要问: ■蒋苏华 各方众说纷纭,自有“道理”。对此热点问题,我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仅供参考。 1. 保费是否高、保额是否低? 交强险由于其特定的较广保险范围和无过错赔付原则,其发生赔付的概率要远高于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有很多免赔条款,并仅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他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交强险免赔范围很小,并且是只要他人有损失就要赔付,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此责任),这是其保费比较高的原因。相比较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如死亡赔偿标准、实际财产损失)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交强险所提供的保障(交强险保险限额)的确是低了点。但根据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保费和保障应当是相对应的,保障高则保费高,保障低则保费低。具体到怎样的数值,这应当有个实践对理论修正的过程。由于目前我国实行交强险不满一年,实践的反馈尚不充分,修正也还未进行,在保费或保障上出现些争议,可以理解。因此,我认为目前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判断和定论为时过早。 2. 审批交强险费率是否必须要听证? 《交强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从这条来看,保监会在审批交强险费率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听证并不是必然程序。但按《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听证就不是“可有可无”的自由裁量,而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另外也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也应当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有举行听证义务,而消费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保监会批准交强险费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争议。我认为不论能否适用《行政许可法》,听证是应当举行的,没有举行听证而批准交强险费率的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3. 是否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保监会的审批费率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当无异议,但要是说保险公司出售交强险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我个人认为有些勉强。故对于保监会的审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对于保险公司出售交强险的行为则不能按此途径进行。 另外,据悉,有律师根据一些车主的授权向保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被拒,现正起诉至法院。虽不太了解其具体的思路和针对的是哪个行为,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对保监会批准费率的行为提出复议,就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保监会本身。 4. 如何进行救济、解决争端? 虽然保监会审批交强险费率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按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事实上这在目前已无实际意义。指望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法院也难有支持的可能。要求“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并进行听证”才比较现实。如果保监会拒绝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就涉嫌行政不作为。在目前情况下,相信保监会也不会如此“犯晕”。 目前困境的产生,表面看起来是利益之争,其背后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对交强险费率的审批规定强制性听证程序所致,而此规定同《价格法》、《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程序存在矛盾,并在实践中导致交强险的购买人(利害关系人)丧失了知情权、申辩权,引发“民愤”,产生纠葛。不管此事最终如何解决,只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吸取教训,自由裁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否则丢了脸面不说,还惹来一身“官司”。 (文章作者为: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理不辩不明”欢迎广大读者来电来稿,对交强险是否要听证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