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苏华律师就《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 接受汽车007周报记者采访
发表日期:2007/09/24 22: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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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执行度令人堪忧
文/ 李佳丽 刘玲玲     摄/本报资料图片    2007-9-12 8:49:00    

    8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此次国家工商局公布的示范文本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了解、查验车辆的状况。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表示,合同内容本身中规中矩,制定人的基本思路也是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合法地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示范文本影响力有限
  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秘书长谢启康表示,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消费者来讲,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经销商诚信度。
  早在2006年3月13日,上海便开始实施《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两项示范文本。在二手车车辆基本情况外,还增加了排放标准一栏,供当事人填写
  尽管《二手车买卖合同》得到制定,但工商部门表示,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沪太路联合汽车城负责二手车业务的张经理表示,虽然知道上海有《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但联合汽车城依旧使用其公司拟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我们也是参考示范文本的内容而拟定合同。”张经理说。据记者了解,不仅是联合汽车城,市场上不少经销商并不使用示范文本,而是自行拟定合同,作为消费者很多对合同内容也并不会过多地关注。
  蒋苏华律师表示,由于此合同并非强制推广、必须签署,再考虑到新车销售中签订买卖合同就不普遍的实际状况,并不奢望这《二手车买卖合同》能起多大的实际效果,但相信起码会对购买人有所启发和提醒。建议消费者在发生买卖行为之前,阅读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


《合同》对“索赔”帮助不大
  目前在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这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而这样的情况要占50%左右,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谈起车的品牌夸夸其谈,但一旦涉及到深层次问题,如车辆的维修和损耗以及对车辆性能的判定,都显得特别陌生。而以往二手车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大多集中在此,很多倒卖二手车的商家就是利用消费者的热情和对车的不了解,将二手车外观整修一新后,将其卖给消费者。
   对于这样的现状,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负责人叶小姐称,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在近期出台的“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索赔,但其实,在实际过程中会有很多情况发生,比如,卖方没有提供真实信息,买方购买后,在使用期间出现问题,但针对此故障进行维修鉴定时,会常出现鉴定不出故障是买车前还是买车后造成的,这样一来,买方就很难向卖方要求索赔。尤其是一些边边角角,一些不容易观察到的小地方往往可以显示出这辆车的真实经历,但买方在购买前却没有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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