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难。朱慧卿 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自1994年生效以来,社会情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领域和消费形式也在日新月异,人们对消法的修订充满了期待。2008年10月,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近日,围绕此次消改修改的讨论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此,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就《消法》修改事项,特别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蒋律师认为,从实务角度看,建立有效的维权制度比赋予消费者具体权益更有意义,对消费者也更有帮助。
蒋苏华律师认为,以下三大制度是现实中消费者进行权利救济时所紧迫需要的。
一、建立小额纠纷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
维权、诉讼需要时间、金钱等成本。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因涉及的损失数额一般不会太大,在此高投入、低回报面前,绝大部分此类纠纷都是以消费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结束的,而此恰恰助长了厂家、商家再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气焰。这实际有时也是一种心理博弈,经营者明知消费者不愿意承担高成本维权,并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进行拖、推、闪。如果本次消法修订,能建立一个很好的能快速、低成本的解决小额纠纷的制度,将会对消费维权、净化市场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和力度
目前在民法体系内,唯一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就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加倍赔偿,而且法院掌握的非常严格,对消费者的举证能力要求也是非常的高,胜诉率也非常的低,可以说对经营者们根本就没有多大威慑力。我们理解消法并不是鼓励消费者去打官司、去告厂商们,而是希望建立一种良性、高效的市场规则。但如果不法成本远低于不法收益,那么实际就是鼓励经营者们的不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永远是适用的。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和力度,不应仅仅限于“欺诈”才双倍赔偿,对于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致伤、致残、致命的都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承担消费者实际损失的3-5倍,甚至更高。相信这样汽车召回才不至于流于形式,甚至是变相的给自己做广告。
三、加强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更为紧迫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体系性的工作,很多制度有待完善,如后悔期的消费者消费冷静权、精神损失的保护等等。相较于其他权益,消费者的信息权更为重要些、紧迫些。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了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所享有的知情权,这一点已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但现在社会已进入网路社会、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对于消费者而言越来越重要,消法应当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内容,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这点从近几年小广告式短消息泛滥、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诈骗已成普遍现象,都可以看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侵犯。因为这些消法意义上经营者的出售、披露、或泄露才正是市场上消费者信息的源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已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消法中当对此内容予以明确。
总之,从规则和效果来看,蒋苏华认为建立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将当远比赋予具体单项权利更为重要,希望本次消法修订能在制度上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