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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质量问题如何救济?

在我国,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这四种途径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协商,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协议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别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一个第三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可以是行政调解也可以是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比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对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如消费者协会进行的调解。该类调解都是以双方一致同意为原则,并没有强制性。

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的“仲裁”,既包含有因产品质量引起争议而申请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也包括没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申请的仲裁。

诉讼,是指当当事人穷尽上述各相对较有效率、经济的方法还不能达成公识并解决问题时,受侵害人直接将对方诉至法院。协商、调解都不是仲裁或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也不能同时通过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其他解决途径都归于无效。

    但还有一种组织,也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做出了有益的促进作用(当然也常有火上浇油之嫌),那就是媒体,但在不同的时期、该种媒体策略所产生的效果常常是完全不同的,必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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