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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遇到对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但目前汽车维权的现状是投诉不断、案件不多,其所投诉的问题本身也并没有多么严重,但因经常发生,使得车主实在窝心,作为一种我经常遇到的现象,深感有必要写文分析,希望能对车主和汽车厂商都有所裨益。
从法律角度而言,问题的大小、是否严重?只是程度上的事,同责任分配关系不大,但问题的性质,是人为所致还是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却是确定责任最终承担主体的关键。投诉所反映的车异响、方向灯进水、升降器坏、空调风扇响等等问题皆不是什么不能修复,需要退车、换车才能解决的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但只要该些问题为质量原因所致,并在保修期内,厂商就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另外,那些所谓没配件,要等半个月也绝非什么正常现象,责任方是要对车主这些半个月不能用车进行赔偿的,或者提供备用车辆供其使用,再,如果该情况真的成为种正常,那么该车的正常使用就不能实现,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该协议就可能被解除、该车可能要被退回了。
但法律分析的清晰,有时恰恰证实了其在实践中的苍白和无力。现实中车主所面对的常常是厂商不用承担责任的种种理由(如人为因素、驾驶不当、燃油不合格等等)和烦琐的维权程序(举证责任、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从现行法律表面规定来看,厂商的确有办法让车主在疲于奔命和高昂成本面前三思而后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直接导致了现实中只有寥寥无几的将革命进行到底者。但我个人认为产生此雷声大、雨点小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厂商的推卸责任或维权程序,而在于车主没有较真的勇气,只要车主能确认并自信自己没有不当行为,那么显然该问题的产生原因在于车辆本身质量,则不管是鉴定费还是诉讼费最终都当由责任方承担,车主最多就是个垫付,而且在法庭上举证也并非只有鉴定一途。
徒法不能自行,权利也同样如此,是要通过努力和斗争才能取得的,如果每个消费者都在权衡得失间丧失了勇气,那么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那么点私利、还有对我们自己权利的感情,并一次次的纵容责任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对消费者进行放肆
对厂商而言,虽然在一时之间、一念之间消费者可能并不会采取具体的维权行为,只是发发不痛不痒的牢骚、甚至是选择放弃,但长久间其丧失的就是进步的机会和信誉、就是市场。
国内汽车销售界有句名言卖车就是卖服务,这话在承认质量不足够好的同时,也提出用户至上的理念和厂商的努力方向;但如果质量不好、服务也不好,则实在是消费者和厂商的不幸和悲哀,一个不幸在于面对侵害而沉默不语,一个悲哀则在于行将死亡而浑浑噩噩。这就是质量不好又不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困境,其结果是市场主体的全输,如果我们的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有利些、消费者能更主动些,则大家就会在斗争中取得共赢。
作者: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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