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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强度不够安全气囊不需打开 车主责任自负

Lawyer Jiang

 

案件事实:

彭某于2001年购买了某品牌小轿车一辆,2002年12月彭某以时速约70公里的速度撞上其前面一急刹小货车的尾部,安全气囊没打开,彭某当场被撞得头破血流。彭某多次向该车生产厂家索赔,厂家告知彭某,该轿车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证实其符合质量要求,安全气囊不能打开,是因为碰撞强度尚未达到气囊应该打开的程度,故其是不承担责任的。协商未果,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家赔偿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02万多元。

 

法院判决:

    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剖析:

法院非常正确的认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安全气囊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打开?故依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某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此进行鉴定,该机构鉴定意见为:碰撞强度尚未达到气囊应该打开的程度,气囊不需要打开。彭某不能接受该鉴定结果,又单独委托某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检测,该检验报告结果为:该车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该厂家用户手册所明示的气囊引爆条件。适用哪份鉴定结论将直接决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对原告有利,该法院认为该重点实验室有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授权,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而对其委托也是应双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的;而彭某提供的有关鉴定结论是在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关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其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作的鉴定,显然两份鉴定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效力。故依据第一份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该车安全气囊不需要打开,该车设计上不存在缺陷,厂家不需要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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