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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留所有权销售纠纷

Lawyer Jiang

案情:

200212月,天津市一汽车经销商同其客户王某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约定在车款付清以前,该汽车经销商保留车辆所有权。王某在交付第一笔款项后,将该车提走、登记上牌并自行安排车辆营运,后该车在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王某无力赔偿,损失方以经销商是该车车主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

 

判决:

2003年,法院判决该经销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剖析:

本案中,王某在将该车提走后,以自己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登记上牌并安排营运,其实际上已取得对该车的完全控制权,该经销商无法也不可能对该车进行有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经销商为该车所发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原则。针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曾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该经销商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至此本该结束,但却另有值得深思之处。最高院批复只是明确“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对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上述批复及我国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方应当承当责任,理由是:在民法上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而且出卖方是充分认识到其是可以从该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的,也正是由于该利益的存在,此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才得以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出于公平原则,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就应当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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