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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汽车买卖合同之霸王条款解析

在汽车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书或保修手册中,常常存在一些对消费者非常苛刻的条款,现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条款分数篇短文介绍并作简单分析,希望能对各位有所益处。
1
、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厂家对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产品的责任是合理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另外厂家对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事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是买卖协议本身不能免除的(消费者有权在合同或侵权之间进行选择)。责任的如何承担是法律规定的事,而非厂家的一句声明、通知就能决定和免除的,即使厂家作出有此内容的声明或通知等,也属无效,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通知、无效声明。

2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是厂家对其产品的说明,《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厂家上述声明对消费者不起任何作用;另外,如果该些说明能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则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此类说明显然为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厂家所提供的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常常应当是作为对厂家不利的解释,而不是相反。

3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产品说明书
如果只有厂家才有权对其说明书、协议等进行解释,那么显然就是他们永远不会也不用承担责任了,我们也从来没遇到过那个厂家能作出对其自身不利解释的先例,;这种说法有违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著名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可能存在私心,在涉及自身利益面前没人能保证公平,更不要说以赚钱为目的的厂家了,所以这种解释权决不能归厂家;而一旦双方就上述说明书内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则显然,最终解释说明书内容的权利归人民法院,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法院的解释方法,法院首先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知,在法律上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法院,而且从解释方法上而言,对厂家并不有利。

4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产品的责任分为两类,一种是合同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厂商是不能免除的,不管该产品部件是易损件或非易损件;但对于合同责任,厂商的确可以协议合理免除,不承担责任;但何为易损件?这是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确认,而不能厂家说了算,将非易损件定义为易损件;至于何谓合理免除,则涉及即使是易损件也不是立刻就被损耗的,其损耗也有个时间过程,该时间也应当合理确定。

5
、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就是规定了,厂家对消费者间接损失的责任承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声明、说明、通知都不能免除厂家的此种义务;而《合同法》同时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厂家对该义务的承担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要权利,显然厂家在协议中的类似约定,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属无效条款;总之对间接损失的责任,生产者并不能简单免除。

6
、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在保修期内针对保修事项,厂家的确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各种保养、维护、免费修复等,这实际就是保修责任的代履行问题;但在保修期后,或者保修期内非保修事项,厂家无权进行指定,这是消费者自己的权利,当然,因此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消费者向相应修理商主张,同厂家无涉,实际上该部分内容即使在上述指定维修厂修理,也同厂家无法律上关系,是属于消费者与维修厂之间的维修合同关系,只能向该维修厂追偿,但此并不免除厂家对其产品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作者: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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