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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为了鼓励投术进步、方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洗车和旅游载客月率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空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口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主、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使旅游载客洗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司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率辆转为非受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率辆,一律按营运事辆的规定报废。 六、不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客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事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 、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洗不: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若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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