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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欺诈 双倍返还车款

 Lawyer Jiang

案情:

北京一位资深汽修专家胡先生于2001年在北京中联汽车市场一二手车经销商处以12万元购得某知名品牌轿车一辆,购车时里程表显示该车仅跑了5.5万公里。后在使用过程中胡先生发现该车所表现出的性能远达不到正常跑了5.5万公里车辆所应当具有性能,并因此同该经销商发生纠纷,后经该车特约维修站确认: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5.5万公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先生愤而将该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双倍赔偿向其承担责任。

 

判决:

同年1220日,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原告返还车辆;被告返还原告双倍购车款24万元,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剖析:

本案中,原告购买小轿车属于生活消费购买,因此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结合《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知本案中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前提就是被告将15.5万公里标成5.5万公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故意将该车真实15.5万公里里程隐瞒,并将5.5万公里的虚假情况告知原告,而显然,本案中该车5.5万公里里程是原告以12万元购买该车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真是出于对车辆里程的错误认识,原告作出了购买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可以基于《合同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消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在实体上并没有错,但其细节处理却没能做到依法判决,解除合同的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因此,本案判决应是:合同解除;原告返还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2万元,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费用和增加赔偿额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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