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车辆未过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Lawyer Jiang
案情:
2000年王某在上海从A公司购买其淘汰的轿车一辆,后王某又将该车转售给李某,上述两次销售行为,车辆都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2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B的财产损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B一怒之下将王某、A公司和李某一起告上法庭。
判决:
法院在调查清楚上述情况后,判决李某独自向B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A公司不承担责任。
剖析:
在2002年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采用了“名义车主”的办法,即只要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的,该车名义上的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该车名义上的车主是A公司,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本案应当是首先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A公司再向王某和李某进行追偿。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件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引入我国法律实务,即谁在实际上控制了车辆的运行并从运行中得到利益,就应当对车辆的运行尽管理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本案中虽车辆一直没有过户,A公司仍是该车名义所有人,但实际上A公司和王某都已不可能控制该车或从其运行中得到利益,而李某则独自支配该车,并独自享有运行产生的全部利益,因此根据上述理论,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但应当注意本案同保留车辆所有权销售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