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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强制保养 不是享受保修的前提条件

 

近日接一投诉,大意是:因路途遥远投诉人没在指定的4S店做磨合期强制保养,而就近解决了,后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其要求享受保修权利,但被厂家以没在指定处做磨合期强制保养而拒绝保修。

分析:
此投诉的争议数额虽不大,但对其性质的研究和责任的明晰却关系到每位车主的切身利益,一直以为规范行业内强势主体的行为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式和社会的最优选择,而不是事事打官司、拼个你死我活的马后炮;如本文能引起行业内强势主体们的注意和思考,不一定要你同意我的看法,只要能仔细考虑下这个问题,就是这个行业的福音,起码在这个问题上是为消费者考虑过,而不仅仅是考虑你自己,此也为详细分析这个投诉的意义所在。
对所产、所售车辆提供保修服务已是目前业内一种基本惯例,而以强制保养是否在指定单位进行作为购车人能否享受保修的前提条件也为目前不少厂家所强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保修事实上已成为厂家、商家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各方对此并无异议,而厂家通过单方面声明对这种义务的免除却常常引发争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来看,这种免除责任声明毫无疑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声明,对购车人并无约束力,也不能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当然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如车辆的质量问题属于保养不当造成,则其与厂商无涉,购车人应责任自负或可要求保养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购车人也应当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维修商对车辆进行保养,否则也极可能对自己不利。
简而言之,该声明免责无效,但该要求保修的质量问题不能是因他人保养所造成,另外,此保养也当由有资质单位进行。
一个行业的繁荣不应是霸权式的单向保护,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责任分配才是根本。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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