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不打开 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Lawyer Jiang
案件事实:1999年1月深圳居民蔡某开着某国际知名品牌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某当场死亡。事后,蔡某父蔡先生认为,该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其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屡次交涉无果,2000年1月,蔡先生将该车的生产商某国际知名大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判决:该知名公司向原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元。
剖析:该案极为复杂,其经五年多的法律程序才终得一审判决,正充分证明了此点。在本案中安全带断裂、安全气囊未弹出是基本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鉴于该车一直没有做鉴定,已过法定举证期间,故在法庭辩论中诉讼双方就该案的举证问题各执一辞,因为双方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必将承担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安全气囊未弹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上述事实仅构成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但产品责任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该种侵权纠纷中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极其有限,故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生产厂家应当对本案承担举证责任,其必须证明该车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法定免责情况,否则厂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一直以其所生产车辆达到该厂家随车所提供的《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其车辆合格的答辩理由,显然,被告代理律师是以民事合同上的概念来混淆视听、推托责任,但事实上本案系侵权诉讼,其诉讼中的规则应当适用侵权法,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举证义务行为的后果,终导致其承担责任的后果,该案也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原告因汽车质量侵权而胜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