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律师在其中的作用
蒋苏华 律师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条途径,虽然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高昂,但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很多时候当事人也是不得“不该出手时就出手”。
如果出现纠纷久拖不决,不仅被侵犯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更可怕的是常常使得侵犯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转移财产,从而被侵犯人最终可能因侵犯人无可执行财产,而得不到赔偿;有时也会在侵犯的刻意和被侵犯人的无意间,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被侵犯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鉴于,侵犯人常常会处于社会强势主体,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地位,尤其是汽车质量纠纷中更是如此,在自行协商调解阶段,其常会利用其经验优势、信息优势、谈判优势,使得被侵犯人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但在诉讼中,由于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被侵犯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同厂家或商家在法庭上进行对垒,通常被侵犯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救济;即使,目前侵犯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经过诉讼判决和执行申请程序后,起码该债权在法律上得以保全,以后侵犯人只要有财产就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诉讼中律师对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协助公民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通过法律表现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法律形式、法律语言和法律技巧等外在形式。一般说来,法律对权利、义务的界定应当通俗易懂,明白无误,能为广大民众所知悉,以便于权利主体了解权利的内容。但是,实践表明:法律是复杂的,规范、统一、明确的法律语言中隐含的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一般公民难于理解;而且,统治阶级在借助国家强力推行法律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权力解释法律和修正法律的意义,使自己的意志随时法律化,这更增加了公民对法律内容了解的难度;另外,鉴于语言作为解释、表达意思的工具,其本身就存在无法完全精确的缺陷,故,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想在出现纠纷后通过短时间的阅读法条,来理解法律的本意,进行诉讼,根本就是不可能。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熟悉、精通法律,可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而当事人借助律师的法律服务,可以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把握统治者的立法意图,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了解了自身法律权利内容的公民,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权利。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及律师职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中具有重要作用,现在社会生活涉及方方面面,极为复杂,法律常有许多特别的规定,如:合同签订,但常常无效;遭受到损失,却无法赢得官司;赢了官司,却无法得到赔偿等等,正是鉴于法律对于行为实体和程序上特别的规范,特别是诉讼方案的设计和举证规则,使得当事人即使在完全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也无法正确行使,或者是瑕疵行使为以后的损害避免留下的隐患。而律师作为以此为职业的专业人士,显然会协助当事人避免上述错误,在生活中,律师这种协助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充当公民或团体法律顾问,为社会主体行使权利出谋划策,指明正确方向,提供行为指南,坚定权利信念;二是直接充任社会主体的代理人,代理社会主体行使权利。在代理权限内,成为法律权利的直接行使者。
(三)协助公民救济被侵害的权利
权利倘若流于书面的堂而皇之的规定,而没有关于保护权利的手段,或者惩戒越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程度、方法,则合理的社会利益分配规则难免落空或只是美妙的承诺。当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而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自私力自救,并纠纷诉至法院或向其它国家机关投诉时,由于程序的复杂性和对客观事实必须以法律事实的形式进行表达,当事人常常无法有效的行使该种救济权利。这时常常律师的帮助对于当事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