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
|
|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一经查证属实, 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恢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可处最高五万元人民币的罚
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违法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违约责任主要是对下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按合同法予以处罚。行政责任,主要由保险代理人的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和、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惩罚。刑事责任,指保险代理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处以的刑罚。违约等民事处罚应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以刑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规定了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应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保险代理人员,申请申报《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实的;或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申报不实的;或提供虚假帐册、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或拒绝、纺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10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3、保险代理人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或为两家(含两家)以下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为注册登记行政辖区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业务的处罚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4、保险代理人员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或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位罚款。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