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差异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双方或多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或法定附随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而应当依法或依约定承担的责任。其产生的前提有两个:合同约定义务(包括法定法定附随义务,下同)的违反和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而且不包括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是因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该种法定义务包括如下几类:一是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的义务;二是侵权法设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三是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四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定的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或者因实施了一定的先前行为,使其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其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
鉴于该两种责任性质上的差异,故国家在法律上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救济规定:主要有诉讼主体差异、案件法院的管辖地不同、赔偿范围、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