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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问题的分类

 

根据并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可知,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有两类,一类是瑕疵、一类缺陷。

 消费者或购买车辆的单位遇到所购车辆存在不合双方约定(明示承诺)或国家有关规定(默示承诺)的瑕疵,则应当依其同销售者所签的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追究销售者之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或购买车辆的单位将不能直接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当然,直接从该厂家购买的除外。另外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销售商对于生产厂家的追偿制度。

 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种缺陷包括:设计、制造、装配、指示等缺陷,首先应当明确汽车缺陷是比汽车瑕疵更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因为它直接威胁到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因缺陷而产生的损失,有两种救济模式可以选择:合同诉销售商、侵权诉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厂家,这就是合同法上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

 法律上对于合同诉讼、侵权诉讼的诸多方面有不同规定。主要有当事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诉讼中的举证要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故对于受侵害者而言到底选择那种诉讼模式来救济自己的损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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