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合同承、托修方的权利、义务
(1)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2)承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1)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2)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3)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3)承、托修方违约的责任
1)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用,从应付费次日起,向承修方交纳滞金;
2) 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托修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4) 托修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
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