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险索赔应提交的材料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否则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论处。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出险的不同情况,应提供如下单据或证明:
(1)保险单正本。
(2)由被保险人详细填写并盖章(签章)的出险损失报告表。
(3)车辆行驶证、出险驾驶员驾驶证正本、付证复印件。
(4)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
(5)保险公司核准的车辆估价单及修理发票。车辆如在外地出险,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处理。赔偿外地车辆的损失,修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需多厂估价单及照片。
(6)施救费用发票。
(7)县以上医院证明,伤者治疗诊断证明书;伤者住(出)院或转院证明(有转院需提供转院证明);病假休息证明;护理人员及护理天数证明。
(8)医药费原始发票。
(9)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补偿费等收据(伤者或死者亲属要在收据上签章,并由交警部门盖章证实)。
(10)伤者及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需所属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工资表)。
(11)残废程度证明或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医院、法医鉴定部门、户口管理部门出具)。
(12)伤残、死亡人员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直接供养家庭情况(供养人数、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与死者关系等)。
(13)丧葬费单据。
(14)保险公司核准的第三者(他人)财产损失估价单及发票、照片。
(15)损失货物的货运、货价证明及保险公司核实的损失清单。
(16)有关人员车船费票据。
(17)有关人员住宿费票据。
(18)车辆附加费证、购置费证。
(19)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由车主、刑侦、车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20)购车发票。
(21)车辆被盗经过详细说明。
(22)权益转让书(签章)。
(23)原车钥匙及防盗器(锁)钥匙。
(24)刑侦部门破案证明(寻回车辆详细经过)。
(25)车主领回车辆证明。
(26)赔款收据签章并在备注栏写上帐号。
(27)停车场收费收据。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核实,一旦确定后将在10天内交付赔款。赔款必须在1年内领取,否则将作放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