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监督管理评价性活动。
(三) 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 负责研究本市名牌战略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 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规范; 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六) 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人者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的备案。
(七)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
(八) 制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科技、信息等工作。
(九) 管理辖区内计量测试中心。
(十)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