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
(三)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四)负责和指导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五)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六)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七)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