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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迫到异地参加诉讼,原告、被告实系一家,在多次的开庭过程中,一唱一合对我方进行攻击,法院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并且原告已取得省汽车检测中心和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车辆不合格的证明,在厂方主动提出以支付十一万元进行的调解,但被拒绝的情况下,通过本律师和技术人员的努力,最终使得法院无法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该案数年未决,最终原告主动要求修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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