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一“汽车公司”,以购买车辆跑出租为名,在沈阳化钱取得十几位当地人(没有承担经济能力)的同意,以其名义在银行贷款购车,沈阳汽车销售商就此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贷款未还的情况下,将此些车在异地转手,并通过不正常手段给此些车上牌,银行向沈阳销售商要求还贷时,销售商方发现被骗,本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论证、收集证据,并同沈阳当地公安部门交流后,通过法律手段最大程度的减少了该销售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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