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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师鄣恪? - 瑕不掩瑜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北京保监局上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引发不少争议,尤其是保险公司对此更是忧心忡忡,我个人以为《快速处理办法》总体是符合全体驾车人利益和北京市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但在部分内容的确存在法律问题。
首先是价值取向,毫无疑问北京的交通状况不容乐观,而为了保证道路通常、最大限度的减少堵塞、节省全北京市民的交通成本,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说是竭尽全力了,而本次的《快速处理办法》的出台更是处处体现了此精神,如自行协商、先行挪车、各自理赔等,无不体现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全北京来说较高的通行效率,就是种社会公共利益,这才是《快速处理办法》的价值取向和第一要旨,至于由此而产生那些负面因素,如易于骗保等都是次一等的价值和可以容忍、承担的代价。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个人也认为《快速处理办法》所规定的部分内容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符,这主要是指该办法第十条所确定的各自赔付(即: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与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只赔对方不赔自己(即: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则相异,但这主要是种面对现实的优化选择,对于投保人、理赔人而言减少了一个相互支付的环节,提高了理赔效率,而对保险公司总体来说,也并没有增加其所赔付的总额,其实现的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但这种明显与上位法规相左的做法,不管其实践效果如何,都不可取,其所破坏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但瑕不掩瑜,总体上《快速处理办法》是积极的,其实践效果也应该是好的,虽然局部上存在问题,但此问题对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无损害,而有些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反对意见,更多的是考虑自己利益,而非社会整体利益,而此正是此文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目的所在。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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