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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交强险正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处,各方众说纷纭,自有“道理”,媒体对我的采访,引起了我对交强险的兴趣,结合采访的部分内容,本文也对此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责任自负,只是希望不要引来砖头一地。 1、无过错理赔原则(极端情况,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 交强险导致“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现象是引来社会问责声一片和误会的一个来源,其实这是交强险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副产品。我们常说天天河边走,那有不湿脚,故驾车人遇到或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一种概率上的必然,从总体上而言,这是个社会现象,由社会对此承担责任是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不管对错(当然不包括故意,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和其第七十六所确定的无过错赔付原则),都可以就交通事故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从制度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制度。故,出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上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说法也显然不正确,最终承担此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在此特定情况下,上述全责方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远高于无责任方。
2、哪方提供的数值更可信? 针对律师提供400亿和保监会提供数字,现在每个人都在关心交强险到底一年能盈利多少,但其准确的数额计算,必然涉及部分只有保监会或其它国家有关部门才能掌握的具体资料和信息;我个人认为这位律师的推算虽然有些根据,但因掌握资料的有限性,其计算所依据的数值并不一定就准确,而且其计算方式尚处于粗线条,故其结果并不太可信,保监会当然能提供出最准确的盈利额,但由于其本身是争议的当事人方,其提供的数据缺少公正性和公信力;但我个人还是比较相信保监会所提供的数值,作为国家法定的主管机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向社会提供虚假数据,可不是件随便的事,当然就是保监会所提供数字也不能否认交强险巨额盈利的存在。
3、保费是否高、保额是否低? 交强险由于其特定的较广保险范围和无过错的赔付原则,其发生赔付的概率要远高于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有很多免赔条款,并仅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他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交强险免赔范围很小,并且是只要他人有损失就要赔付,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此责任),这是其保费比较高的原因;相比较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和生活水平(如死亡赔偿标准、实际财产损失),交强险所提供的保障(就是交强险保险限额)的确是低了点,但根据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保费和保障应当是相对应的,保障高则保费高,保障低则保费低,但具体到怎样的数值,这应当有个实践对理论修正的过程,由于目前我国实行交强险不满一年,实践的反馈尚不充分,修正也还未进行,在保费或保障上出现些争议,可以理解,但我认为目前要对这个问题做个判断和定论为时过早。
4、审批交强险费率是否必须要听证? 《交强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从这条来看,保监会在审批交强险费率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听证并不是必然程序;但按《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听证就不是“可有可无”的自由裁量,而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了;另外也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也当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有举行听证义务,而消费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保监会批准交强险费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要存在争议了;但不管能否适用《行政许可法》,我都认为听证是应当举行的,没有举行听证而批准交强险费率的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5、是否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保监会的审批费率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当无异议,但要是说保险公司出售交强险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我个人认为有些勉强,难以成立,故对于保监会的审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对于保险公司出售交强险的行为则不能按此救济途径进行 另外,据媒体报道,有律师根据有关车主的授权向保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被拒,现正起诉至法院;虽不太了解其具体的思路和针对的是哪个行为,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对保监会批准费率的行为提出复议,就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保监会本身,因不了解详情,不敢枉加猜测,只是有些疑惑。
6、如何进行救济、解决争端? 虽保监会审批交强险费率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按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事实上这在目前已无甚实际意义,指望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法院也难有支持的可能;要求“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并进行听证”才是正事和比较现实。如果保监会拒绝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就涉嫌行政不作为,在目前情况下,相信保监会也不会如此“犯昏”,最新消息是好象保监会已对此做了承诺。
目前困境的产生,表面看起来是利益之争,但其背后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对交强险费率的审批规定强制性听证程序所致,而此规定同《价格法》、《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程序存在矛盾,并在实践中导致交强险的购买人(利害关系人)丧失了知情权、申辩权,引发“民愤”,产生纠葛和各自“有理”之现状,不管此事最终如何解决,只是希望有权部门在能从中吸取些教训,自由裁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必然引来砖头片片,丢了脸面不说,还惹来一身骚。 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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