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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师鄣恪? - 汽车自燃 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汽车自燃是汽车维权中的"疑难问题",鲜有消费者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正是此现象导致了汽车厂家对此类纠纷"理直气壮"和强硬的处理态度,而这种态度又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
  汽车自燃何以难得到合理救济,原因有多种,我个人以为主要是因目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不够公平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产品缺陷的侵权之诉,但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会使人"困惑",难道汽车缺陷发生事故,导致的汽车自身损失,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根据此法条精神,的确如此;汽车自身损失,不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内,在国外也大多(如欧洲、日本、美国、台湾等)如此,他们认为产品自身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害"而叫"纯粹经济上损失",其社会危害性小于"人身、其他财产的损害",故不适用侵权进行救济,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当然,该理论和规定也并非铁板一块,也是有相反的理论学说和规定的。
  汽车自燃能否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进行侵权诉讼,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其关键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汽车自然纠纷如为侵权之诉,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厂家将处于非常不利的举证地位;相反如汽车自燃为合同之诉,则消费者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对消费者而言这也常常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合同诉讼还涉及质量保证期的问题。
  我们知道汽车自燃后,汽车本身的完好状态和自燃的"原因"(汽车质量问题或人为因素等)常常都一并给烧了,事实上就是证据灭失,无法证明车辆是有缺陷还是没缺陷,是人为造成还不是,那么不管是谁,只要是被规定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必然要面临很高的诉讼风险。
  由上述《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目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汽车自燃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当然这是幸运的),就不属于缺陷侵权诉讼,消费者只能按合同对汽车销售商提起诉讼,并要对导致车辆自燃的质量问题予以证明,这个难度很大,常常也是无法证明的,而此正是汽车自然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这对车主非常不公,毫无疑问,车辆自燃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有三:人为、意外和质量缺陷;其实法律规定的本身其实就是个价值判断,就是在特定情况下,立法者确定谁承担责任更合理、更公平的判断,考虑到控制风险能力、经济责任承担能力、社会责任承担义务等,我个人倾向于厂家应当对此汽车自燃承担责任,而不是消费者,毕竟厂家销售汽车获得了利润,而且厂家是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并且其购买保险的费用是算在汽车销售成本里的。
  虽然法律做了如此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是会综合考虑,如美国的不少法院就是通过个案来重新阐述法律,以实现个案正义和减少诉累,我国的法律也并没有就将全部的路都给堵死,尤其是将《民法通则》和《质量法》综合起来考虑。
  对于具体案件,我的看法有三个救济途径:1)质量缺陷侵权之诉,告汽车生产厂家,如上所述,如法院能同情你并愿意灵活运用法律,胜诉机会就大,反之很难(也可考虑以其它财产损失提起侵权之诉,等法院立案后再增加本车损失的诉讼请求);2)质量瑕疵合同之诉,告汽车销售商(要在质量保证期内),难度大;3)保险合同理赔之诉,告保险公司(必须投了自燃险),胜诉机会最大,其实很多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都是一打一个准的。
  解决纠纷并一定都要通过诉讼程序,但如强势主体能预测到案件的诉讼风险和结果,必将影响到其处理此事态度和方式,汽车自然就是典型,如果法律的规定能对消费者更有利些,相信此纠纷会以各方较为满意方式顺利解决,社会也会更和谐、更接近无诉状态。
作者:蒋苏华律师(北京汽车律师网,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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