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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汽车厂商们何以敢如此放肆?!
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本田雅阁“婚礼门”、日产天籁断裂、三菱帕杰罗刹车(包括现在的宝洁SK-II重金属超标)等事件,都是典型的产品质量缺陷,为什么此类严重产品质量事件在我国能够层出不穷,且有肆无忌惮、越演越烈之势?我个人以为,其答案就是:厂商对利润的无尽追逐和我国法律对此的大度、纵容! 市场经济中,厂商基于其对消费者在经济实力、资源调动、信息占有、公关能力、诉讼能力等方面占有明显优势,故其在市场上也必然占有相对于消费者的绝对优势地位,此优势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当然,两者性质上有是差别的),一旦这种优势地位可以转换成直接的利润,那么,毫无疑问占有这种优势地位的人就会夏天里嗜血的蚊子一样,执着的追逐着这种利润。事实上,厂商的市场优势地位、利润与行政机关、权力一样其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这种地位、权力和利润的滥用和毫无节制追逐。 就行政权力而言,非常不幸,行政主体对既得权力的滥用、对未得权力的追逐已得到历史的一再证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权力的主动性、扩张性、侵略性,先知们对此早就有过充分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权力能够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阿克顿),也诚如麦迪逊所云“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显然对付权力侵略和扩张最好的办法并不是消极防守,而是同样主动的积极进攻(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持抢权就是基于这种考虑)。 而对市场经济而言,利润是商业主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伟大导师马克思断言“当资本的利润能达100%,它就无所不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时,就会有人不惜走上断头台”,毫无疑问,商业主体对利润的追逐和行政机关对权力欲望一样带有主动性、扩张性、侵略性的特点。如何将利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而不是盲目的、到达“无所不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不惜走上断头台”的程度,是每个国家的立法者所应当考虑的大政方针,也是彻底解决上述三菱帕杰罗刹车、本田雅阁“婚礼门”、日产天籁断裂等事件的根本出路。 在涉及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中,虽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普通消费者进行特别的保护,但我个人认为该法的立法初衷已同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其保护力度、刺激力度也远远不够,将侵权法的填平、补偿原则被原封不动的适用到质量缺陷所产生的侵权之诉中,是不和时宜、不妥的。 普通侵权行为,因其不存在商业利润的目的,适用填平原则,自当无错;但在产品质量缺陷案件中,情况并不一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出于商业利润的目的而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任何一件产品的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取回成本并获取利润”,如果消费者因质量缺陷而遭受伤害,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法的填平原则,仅对其所承受的损失(实际就是医疗和劳动力成本)进行救济,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消费者在被别人因赚取利润而遭受伤害,却只能因此取回“成本”、不能取得利润呢? 追本溯源,这同我国当初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初衷有关。在社会经济低风险而高速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选择哪个做倾向性保护?显然,在改革开放初期(上述几部法律就是在此段时期里制订的)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们选择了社会经济发展,这样产品厂商只要承担较小的产品责任风险,消费者同其承担是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在我国经济已取得巨大成就、强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和保险市场充分发达的今天,此不对等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没有,一点也没有必要!我们已经过了原始的、流着血的经济积累阶段,再没有理由以牺牲社会公众的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厂商的不义财富积累。 但如何才能使恶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厂商们回到正路上来呢?我的答案是:既然销售产品的目的是利润,对利润的追逐是市场上伪劣产品产品横行的根本原因,那么,套用对付行政权力滥用的方法(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约束权力——孟德斯鸠、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麦迪逊),对付追逐利润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润必须用利润来对”,使消费者在收到伤害的时候不仅可以得到损失上的赔偿,更可以得到利润上刺激,实际就是赋予消费者主动、扩张、侵略的行使其权利的动力,也就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厂商们不法行为进行阻击。我们常诧异于国外(主要是美国)动辄上百万、千万、上亿的赔偿,其实这就是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案件中的损失是有限的,但惩罚性赔偿却是巨大,很多情况下,这就是消费者的动力,就是法律容许消费者通过案件获得的利润。 如果不健忘的话,各位应该还记得,1999年日本东芝公司对美国和我国用户的差别对待吧,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日本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结果,东芝公司向美国的东芝用户共支付10.5亿美元赔偿;然而,同样是面临数据遗失或损坏的风险,中国的东芝用户却得不到任何赔偿,仅以“软件补丁”应付了事,老实说这个案件在我国就是诉讼了,也不会取得什么好的结果,因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能获得什么赔偿,更不用说惩罚性赔偿了,同类事件也出现在三菱帕杰罗事件中,日本三菱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召回有其所生产的缺陷汽车,但不包括中国用户,而且态度强横。如果我国的法律能给予消费者以更多的权利和利润,相信每一位有自尊的国人都不会自甘受此歧视和侮辱。 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规范社会制度,消灭不为社会所认可的行为于摇篮中,也就是要以预防为主,使每个厂商不敢恶意的将质量有缺陷产品流进市场,要将达莫克利斯之剑高高的悬在它们的头上,一旦砍下,能让不法厂商感到割肉般疼痛,并常常就能导致其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那么在这种风险和收益面前,试问哪个敢故意以身试法?只有法律的风险足以让厂商们知难而退,其才会选择正当的方式,如增加科研投入、改进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等手段来提高产品质量,这样消费者权益在得以保护的同时,社会也会顺利、健康前进。 而在我国,国人见过多少起产品质量侵权索赔超过50万的?对于实力雄厚的厂家而言,这根本就是没有任何威慑力的隔靴挠痒,巨大的付出和回报的反差(缺陷产品有个事故发生率、发生事故后有个起诉率、起讼有个胜诉率、胜诉有个执行率,算算看吧,这几个百分率一乘,就知道厂商的风险有多低了),只会促使其更敢于放肆的“无所不为、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也许有人会说,对于质量缺陷的,除了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不是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吗?的确如此,可执行上的可能性和力度有多大呢?我们看到雀巢因“碘超标”、肯德基因苏丹红受到什么惩罚了没有?更别提索尼、三菱和现在身陷SK-II的宝洁了!行政、刑事责任同民事责任相比,除了适用标准不同外,更重要的是同各主体切身利益的联系程度不同,说白了就是,对于执行主体的刺激不够、动力不足!大家应该都对交警的罚款力度和尺度有深刻印象吧,那叫创收,罚得的数额是同单位、个人是有一定利益联系的,但对于产品质量案件,就没有那么多联系了,再说每个厂家都有神通广大的公关部门…… ;而消费者则不同,赔偿额直接就同其自身利益有关,不可能轻易罢手的。显然,就从对厂商不当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效率而言,引入由消费者直接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远胜于行政或刑事责任制度。 对待不法厂商在我国市场上肆无忌惮、放肆的生产、销售可能导致你、我身体健康的产品,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国家行政部门关注、保护或制裁,我们更需要的是高举利润的大旗,因利润而斗争、为利润而斗争,毕竟市场上直接搏弈的利益主体是厂商和你、我等普通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化等待为出击,彻底的打击厂商不法行为,还市场以公平、公正,既然厂商对利润的追逐是不可遏止,那么消费者对于利润的追逐也应当是不可遏止的,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授予消费者以这种以主动、扩张、侵略为特点的权利武器(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的问题,但在实务中由于司法部门对此条适用条件的审查极为严格、甚至是限制,再加上该条款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事实上已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此法条的形同虚设)这就是不法厂商们得以横行、肆虐我国市场的根本原因!北京汽车律师网(www.bjautolawyer.com)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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