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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常收到汽车室内空气污染的投诉咨询,媒体也时有此类案件的报道,并多有人认为,国内车内空气标准的缺失是问题的关键和维权的难点,觉得有必要写篇短文,以正视听。

我个人以为,从整体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而言,车内空气标准的制定确是有必要的,此可以统一厂家的生产标准,此对车辆的许可生产、整体上控制车辆质量有积极意义,对于具体个案的维权而言,有标准还不如没有标准。

车内空气污染纠纷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与其乘坐汽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车的生产厂家就应当对此损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除非其能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免除责任证明,而出台室内空气污染的标准,只是给了生产厂家一个推脱责任的理由。

详细分析下《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概念,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就将符合的标准的“危险”排除在缺陷的范围之外,并认为只要是符合标准的产品就不是缺陷产品,既然都不是缺陷了,厂家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里对缺陷的定义,就会很清楚的发现这点)。但实际上,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不一定就是不存在危险的产品,标准是技术人员制定的技术性的规范,谁能保证标准本身就不会出错?而制定标准组织内也多有汽车厂家技术人员参与,谁又能保证标准本身的公正性、客观性?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具体个案而言,没有标准比有标准更好,只要受害人能对伤害与该车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设计好诉讼方案,并具有维权的勇气和决心,法院就当认定该车存在缺陷,受害人也不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厂家的想要推卸责任也非常难的事,而标准的出台常给其一个有力证明该车不存在缺陷的依据。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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