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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飚升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案也在增长,面对大量的案件,更多地运用调解程序是一种快捷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调解,不仅可以通过司法先行调解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还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好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制建设,关系到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对外合作,甚至关系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通常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相关合同纠纷时,人们马上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对于大多数的企事业或个人来说,打官司毕竟是一件耗时间、费精力、需要经济财力支持的事情。其实针对争议或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多种,既可以直接提出法律诉讼,也可以先通过仲裁机构裁定或行政机关处理,不行再上法庭;还可以自行调解,不行再仲裁、行政处理或上法庭等。

  知识产权的纠纷有很多类型,有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其范围程度也有大有小,有复杂有简单,有可调解和不可调解之分。其实许多争议都可以在纠纷的开始,即在矛盾的初始时,通过沟通、调解而得以化解。因为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不仅灵活、方便、及时、经济,还具有对话性和可协商性。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它不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却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和法律规定处理问题。
调解程序可以在任何时候启动,可以在诉讼前、行政处理前,也可以在其中。调解的地点也不受管辖地的归属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成功,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再利用调解程序随时随地增加新的条款或变更相关的条款。这些都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方便。

  调解是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开始的,同样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样是在法律规定下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只是在友好、平和的气氛下进行,这对于当事人就很有益的,如原本是合作者,合作之中双方起了纠纷,有矛盾能合理解决就能进步。对于那些现在正在合作,以后还会合作的当事人,那些希望继续或持续合作的当事人,那些只想讨个说法的当事人,那些想尽快解决问题的当事人,那些已知有错愿意遵守知识产权法则同意协商和解的当事人,以及那些需要对于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当事人最适宜。

  法律诉讼中,为一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举证。由于种种原因,取证往往是不易的,有的证据还会被对方有意地毁掉,存在取不到的可能性。再则取证也需要时间、条件和精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自然要重视法律事实和证据,但不必对每一件事实均以证为佐。调解可在双方认可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协商,以求解决。

  不论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仲裁的机构,充当调解人时,可以通过调查、倾听、劝解等方式依法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以争取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即使调解不成,也不影响其他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重要的是具体的调解过程。其实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宣传过程,是知识产权的学习过程,是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是增强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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