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的必要性和原则
每个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常常会感到委屈,而当这种委屈得不到的及时疏导,并被不正常积压时,就常会表现的义愤填膺、怒不可遏,并做出一些非理性行为,如上两年的砸大奔、用老牛拖宝马、陆虎等事件。
这其实是一种人的权利感情受到伤害而做出的无奈表现,损失在这时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权利感情应当得到尊重,个人尊严应当得到尊重,由于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和厂商的强势,使自己受到了两次伤害。
事情搞的这么大,但据我了解,上述几件事的消费者并没有得到期待的结果,最终只得接受厂商的意见:妥协。
按我的观点就是:媒体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但应适可而止,最好不用,常常其起的作用为负,理由如下:
1)媒体所关注的事件的新闻报道,怎样最大程度的吸引读者的眼球,总之,事件越大越好、越闹越好,这同理性、正常消费者的出发点本身就不同,故,在行为上无法协调、甚至是矛盾的;
2)消费者常常也会被记者们非法律的分析所怂恿,过高的抬高了自己对结果的期望,使调解难度增大,最终是竹篮达水;
3)非理性维权,在一时激奋下,常常会破坏证据,并对自己不利;
4)对于厂商而言,本来可以做静悄悄妥协的,现在被放在聚光灯下,问谁敢轻易说自己的车有问题?
显然,一哭二闹三报道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我们应当理性、依法维权,这样才能得到利益最大化(当然想做一下免费广告的除外);就纠纷、索赔问题同厂商交涉,实际就是一个谈判过程,一定要做到以事实、法律为依据、武器;具体而言就是:一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该种证据包括:买卖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发票、合同、提车单等等;质量瑕疵的证据,发生损失的证据,需要鉴定的应当取得鉴定结论;二是法律知识上的准备,一定要认识到案件在法律上的关键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有千千竹竹,充分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