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分析和解决问题途径
TOM 汽车
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出台的前两年,整个汽车市场并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但是随着近几年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开始出现了“井喷”现象,2002年,当年汽车产业首次超过电子产业成为拉动我国工业增长的第一动力,而目前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000万辆,平均每120人就拥有一辆私人汽车;私人购车比例超过了60%,增幅超过单位用车增幅20多个百分点,其中相当部分是通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来办理购车。我们都知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一般至少要涉及借款人、汽车经销商、贷款部门、保险部门等相关对象,而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保险公司为之提供了保证保险,可以这么说,保证保险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快速成长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2003年8月,开展了五六年之久的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随后,在其他各大城市也大幅减少甚至停止办理相关贷款,全国各家金融机构该项业务的整体状况出现全面滑坡。针对此类现象,下面我们将从各个层面进行分析,共同探讨一下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及走向。
一、市场前景宏观分析: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444万辆和439万辆,同比增长三成以上。在北京,去年的汽车销量一举突破40万辆。出现汽车如此畅销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当人均GDP逐渐达到5000-6000美元这个水平时就会出现汽车消费的高峰,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GDP已经达到或超过3000-4000美元,正逐步达到这一临界点。从金融角度分析,现在我国只有10%左右的消费者买车时选择了贷款,而国外这一比例则占到了70%,可见该块市场的蛋糕实在不小。从汽车厂商的角度来看, 2002年全国轿车产销量分别为106.24万辆和105.8万辆,比上年增长52.8%和50%。汽车已进入井喷式生产期。厂商与厂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从三方面的角度看,汽车信贷都有充分发展的理由。
二、市场需求的微观分析: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需求主要有以下6类:
1、私家用车。购买私车的消费者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工薪阶层的消费者,他们购买的目标是经济型轿车。另一类是私营业主,他们的目标是中高档轿车。私人用车市场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扩大,最终成为市场主流。
2、出租车。购买汽车是为了投入出租车市场,通过营运进行盈利。国务院正在酝酿公车改革,这个举措的实行将会大大提高出租车的市场份额,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刺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3、货运车。一般购买大中型货车,用于公路运输,这是目前国内中小城市的个人消费贷款市场的主流。
5、工程车。购买后八轮系列车型,一般投入建筑工程使用。
6、其他。农用车及二手车市场。
三、金融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开始,各家商业银行均出现了持续的贷款高潮,其中针对家庭轿车的购车贷款更是受到了热烈的追捧。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北京和上海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0.6%和105%,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在盛况空前的背后,却隐藏这巨大的隐患,这些隐患主要可以概括为汽车消费贷款出现大面积欠款,贷款风险增大。而形成贷款风险的原因大致如下:
1、运输市场的运力与运量失衡,这是货车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自从各家商业银行全面放开汽车消费贷款以后,办理货车贷款的数量急剧上升,导致货运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严重失衡,运输市场无序竞争加剧,运价大幅下降,运输成本增加,这是造成大多数运输司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的主要原因。为了争取货源,司机之间互相压价,运价较去年同期下降20-30%。例如从长沙到广州,目前的运价已经由5000元降至不足4000元,同时货运信息部配货还要从中收取200-300元的回扣,如此计算,每车次减少收入为1200元,每月运输四趟,则月减少收入高达5000元。另外运输成本不断增加。是其一2002年国家开始征收运输税,每吨76元/月,每车月支出增加500元左右。其二是交通部门针对货车超载现象,在汽车上牌时加大了车辆的吨位,5吨的车型收取8吨的养路票及路桥费,进一步加重了司机的负担;其三是汽油价格不断攀高,成为公路运输的杀手。
2、履约保证保险期限限制了贷款期限。按照今年4月1日公布的新车贷险规定,车贷险期限规定不超过3年。在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承保风险,全面缩短了机动车辆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期限,对于价值10万元左右车辆的承包期限,一般由1.5-2年缩短到1年,价值20万元以上的车辆承保期限由原2-2.5年缩短为1.5年,根据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履约保险期限的规定,借款人的每月负担加重不少。
3、银行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出现漏洞。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各家商业银行都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而对于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这也是造成部分借款人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疯狂套取信贷资金。
4、保险公司不能按照履约保险条约赔款。当各家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风险时,他们开始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申请书》,而保险公司在进行了大量赔付之后,出现拒不履行赔款责任。
四、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
国内各财险公司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1998年推出,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增长,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车贷险业务在6年的运作中,已经成为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汽车销售的增长,满足汽车消费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在发展的同时,车贷险在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下问题:
1、是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
2、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
3、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负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为此有的公司停办此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管理松弛,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四是社会环境变化对车贷险经营影响较大。如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经销商面临的问题:
部分汽车消费贷款是以经销商为主体,由经销商负责为购车者办理贷款手续,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因为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而其实际资产并没有得到实际而有效的监控,于是出现个别车商为了获取代理费,不管客户资信究竟如何,大量办理汽车贷款。更有甚者,成立虚假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例如广州一个诈骗团伙在1个月内就涉嫌诈骗汽车消费贷款1693万元,其主要作案手段就是伪造购车合同,利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核中的漏洞,骗取贷款,致使承保公司面临巨额赔款。
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首先,首付款过高和还款期限过短是使消费者不愿意贷款的主要原因。按照目前规定,汽车消费贷款中首期付款最低的方式,是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车款的30%。购买一辆价格10万元的轿车,首期付款为3万元,加上购置税、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达到5万元,还款期限在3年以内,除了每月负担3千多元的贷款利息外,还有附加费、汽油费等各种相关费用,总支出在5千元以上,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感受不到买车乐趣,只有应付各项费用的疲惫。
其次,目前汽车贷款形式非常单一,条件限制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相对需求。比如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规定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应当提供合法财产(限于本地购买的有价证券或房屋)用于设定抵(质)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其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另外,过于繁琐的贷款购车手续以及厂家的售后服务跟不上已经成为影响消费者买车的两大因素。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家用轿车消费调查”中显露了这个问题。
七、解决问题途径:
如何规避风险,让汽车消费贷款能够规范发展,茁壮成长,这是我们目前需要思考和尽快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管理,这是保证汽车消费贷款健全发展的关键,具体表现在:
(一)银行方面:
1、降低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并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利率。目前的车贷的利率相对偏高,加上较短的还款期限,对于购车者有较重的还款负担。建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实行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由当地银行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上下浮动,用灵活多变的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2、完善贷款品种,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而国外发达国家的的汽车信贷的品种非常丰富。比如通用汽车财务公司通常有三种运营模式:统分期付款方式即在客户与分销商之间签订一个分期付款协议,客户承诺未来支付那一部分贷款及财务费用;Smartbuy方式即客户每月返还少量的车款,在合同期末或一次付款购买该车或是交纳250美元手续费在超过限制公里数的费用后交还该车;
3、Smartlease方式即客户可以根据使用情况的预期,选取不同的年公里数、交纳不同的租赁费等等。中国各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汽车信贷模式,不但丰富了贷款品种,同时也适应了市场发展的要求。
3、加强贷前调查工作,让风险规避在萌芽中。人保条款第六条第3款:“被保险人(银行)未按规定对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所以各家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严格贷前审查制度,对于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详尽的审查,保证每一笔贷款放得出去,收得回来。
(二)保险方面:
针对目前车贷险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监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车贷险,旨在规范车贷险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我国车贷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更好地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需求,支持汽车产业的发展。
1、各保险公司应依保险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车贷险业务,规范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和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2、保险公司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权责利相对等的原则,修改和完善车贷险条款。
3、保险公司加强集中管理,按照信用风险发生发展规律,建立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审慎开展车贷险业务。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车贷险条款费率,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稳键经营。
4、在开拓市场的同时,完善车贷险的品种,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三)经销商方面:
1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草拟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对汽车市场价格的定义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这对于经销商的部分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经销商自身也应该对办理贷款的客户进行审查,因为贷款的担保对象就是经销商本身,所以在保证贷款正常运作的同时,也是保证了自身经营的安全性。
(四)消费者方面:
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个人恶意骗取信贷资金的现象并不多。消费者应该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选择何时的购车的时机和方式,尽量减少贷款所带来的压力,真正享受到购车的乐趣。
(五)其他:
政府部们应该牵头成立专门的信用评估和风险处置的部门,统一对借款对象进行信用登记评估,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银行与汽车中介服务机构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可以有效地控制了汽车贷款风险,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