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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碰撞,安全气囊不打开,导致驾车人或乘车人因二次碰撞而受到伤害致残或死亡,而就此产生的责任,厂家与受害人之间常引发纠纷,并时有诉讼发生。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各位有兴趣的读者有所裨益。
安全气囊不打开伤人是典型的因汽车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纠纷,从诉讼方案而言,我个人以为有两个角度可以选择,一)安全气囊未打开;二)汽车质量不符合汽车碰撞的乘员保护标准;不管选择那个诉讼方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都有三个基本一致的焦点问题:1)安全气囊应当打开而未打开(或汽车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或如汽车质量不符合标准,其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的分配。因第3个问题是穿插在第1、2问题之中的,故对其不做独立分析,而两种角度的诉讼方案在法律分析上也基本类似,无重复介绍之必要,本文仅对第一套方案做详细分析,但欢迎同有兴趣者做进一步交流。 1、安全气囊是否应当打开? 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打开,对驾驶人员和乘员进行安全性保护,如在特定条件下安全气囊不打开,从设计角度而言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这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定义的的产品质量缺陷;而且产品缺陷侵权为无过错责任,故不用讨论受损害人或司机等人的过错问题; 本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条件是否达到特定的安全气囊打开条件?这也是厂家们惯用的抗辩手段,对于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各厂家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国际上(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已有成熟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可以作为合理的参考依据(安全气囊的打开由碰撞角度、碰撞位置、相对速度等因素决定,其各有一定的合理范围,我在这里不做详细介绍),而不能仅据厂家的“自圆其说、自证其说”;就举证责任而言,毫无疑问,是为厂家责任,厂家必须证明该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即事故发生时的条件尚不足以打开气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什么,唯一要做的就是,从法律角度对厂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将其推翻,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如受害人能自行证明该气囊存在缺陷是最好,但难度很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 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缺陷侵权纠纷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就是缺陷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有很多,但能要求厂家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因安全气囊没打开而产生的损害,而且受害人必须证明此中的因果关系,否则该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需注意对被告的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损害的人可以选择汽车销售商,也可以选择汽车生产商做被告,各有利弊(具体本人写的《对手的选择:制造商还是销售商?》一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出现此类事件后,首先尽可能的协商解决,但不能久拖不决,对于拒绝承担责任或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希望的,建议及时诉讼解决(蒋苏华律师 13391630102 北京汽车律师网,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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