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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之霸王条款(二)

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

 

在汽车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书或保修手册中,常存在些对消费者非常苛刻的条款或声明,现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条款分数篇短文介绍并作简单分析,本文为第二篇,希望能对各位有所益处。

4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产品的责任分为两类,一种是合同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厂商是不能免除的,不管该产品部件是易损件或非易损件;但对于合同责任,厂商的确可以协议合理免除,不承担责任;但何为易损件?这是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确认,而不能厂家说了算,将非易损件定义为易损件;至于何谓合理免除,则涉及即使是易损件也不是立刻就被损耗的,其损耗也有个时间过程,该时间也应当合理确定。

5
、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就是规定了,厂家对消费者间接损失的责任承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声明、说明、通知都不能免除厂家的此种义务;而《合同法》同时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厂家对该义务的承担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要权利,显然厂家在协议中的类似约定,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属无效条款;总之对间接损失的责任,生产者并不能简单免除。

6
、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在保修期内针对保修事项,厂家的确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各种保养、维护、免费修复等,这实际就是保修责任的代履行问题;但在保修期后,或者保修期内非保修事项,厂家无权进行指定,这是消费者自己的权利,当然,因此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消费者向相应修理商主张,同厂家无涉,实际上该部分内容即使在上述指定维修厂修理,也同厂家无法律上关系,是属于消费者与维修厂之间的维修合同关系,只能向该维修厂追偿,但此并不免除厂家对其产品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作者: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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