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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牛牛悲剧的法律分析和理性探讨
蒋苏华律师 北京汽车律师网
成都3岁男孩牛牛被醉酒司机撞倒后,因该司机再次倒车致死,失去了才刚刚开始享受美好生命过程的机会,给其家人的留下了无尽的悲痛、回忆和愤怒,我们作为旁观者,在批判、谴责肇事者,同情小牛牛和牛牛亲人的同时,应当也有责任对此事(事实上这已成为每个驾车人所熟知的现象)进行理性剖析和反思,以希能宽慰业已在此类事件中逝去的逝者,并最大程度的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根据报道(声明,本文仅据该报道所作,作者不对该报道是否真实负责和审查,本文也仅是作者的个人观点),肇事者显然发现撞人在先,然后下车查看了一下小牛牛伤情,而最后的倒车从牛牛身上碾过,才是导致小牛牛死亡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层面上,这事件中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值得讨论,即刑事和民事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一、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该案中有两点值得注意,1)驾驶员是否喝酒?2)驾驶员倒车时的心理状态,他到底是想救人还是想杀人?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喝没喝酒,行为人都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该驾驶员是否喝酒并不影响本案刑事责任的定性和承担; 显然,该驾驶员当时心里在想什么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如其存心杀人,则要承担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责任,根据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33条)”规定,再结合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故如最终法院认定该驾驶员存在杀人的故意,毫无疑问其情节极为恶劣,并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上述条款规定和报道介绍的情况来看,本事故中驾驶员最起码要被叛处无期徒刑;反之如该驾驶员当时的确心存善良,希望救人,但由于其行为过失,不慎产生此悲剧后果,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肇事者的责任将很轻。 作为没有介入此案的旁观者,我们无法判断驾驶员的心理,也不敢对此枉加猜测,这只能由侦察机关来侦察、证明,并最终由法院认定;而作为一种现象,我们所关注的并不仅局限于具体的那个人、那件事,而是这类人、这类事。
二、民事责任 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可以发现在撞伤、撞死之间,责任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将可能存在巨大差别: 如牛牛第一次被撞倒并被致残,则责任人(肇事者是否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在此不做讨论)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医疗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康复费、残疾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再考虑到牛牛尚年幼,这赔偿数额的具体数值实在难以计算,但大几十万肯定是少不了的,而且,物价上涨,该赔偿数额必然也要上调,以后责任人能否还有承担能力都是个未知数; 反之,如牛牛被直接撞死,责任人仅要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精神抚慰金,但法院会严格控制数额,不少地方都有不超过50000元的内部指导性规定);这些费用都是可以被清楚计算出来:丧葬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六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均工资为1440元,六个月总计为8640元),死亡补偿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二十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度成都比较富裕的金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0元,二十年总计2256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以合理为标准,估计不会超过20000元),此三数额总计为:254240元,肯定远远小于上述的“未知数”,而且一次了结,以后没有了麻烦(保险的问题在此也不作讨论);显然,本次悲剧中对于驾驶员而言,仅从经济责任考虑,将小牛牛撞死,是其最经济、最理性的选择。
三、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 虽然在刑事责任上,故意杀人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性质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有巨大差异,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和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之间并没有多少的差异(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撞死人与重伤人所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也正是此一小、一大差异的存在和矛盾(较大的事故产生较少的赔偿),才使得犯事者心存侥幸,冒险将受伤人撞死,这才是这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反正人已被重伤,与其承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和无底洞式的伤残赔偿责任,不如冒险一试,直接将人撞死,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和数额确定并相对较少的死亡赔偿。 在规定面前生命变成了可以计算、比较金钱,是权衡选择的筹码;每一次发生此类事故,肇事者都存在比较的可能和诱惑,第一撞伤是否严重?能否致残?可能产生的赔偿后果?再同撞死人的责任进行比较,如果撞伤的赔偿重于撞死的赔偿,其间差值就是诱惑,诱惑肇事者冒险将被撞伤者撞死,毕竟这个冒险能否被发现、能否被证明也是由肇事者来判断的,也是有概率的,如果肇事者认为该冒险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而上述差值又是如此之大,则结果可想而知;小牛牛事件中,两年轻人先下车查看一下小牛牛伤情,然后倒车从牛牛身上碾过的过程,是否能正好证明上述比较、诱惑、判断和冒险的存在呢? 这种法律设置的本身就是诱惑,诱惑违法者进行计算、进行判断、进行再次犯罪,并从犯罪中获得好处。
四、解决之道 柏拉图曾云“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良”,显然,人作为自私的动物,在目前环境下,对很多人而言,道德的约束力很难抵抗得住经济上的诱惑力;在这类事故中,驾驶员的道德毫无疑问是应当受到谴责和唾弃的,但这远远不够,这也无法和无力制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事实上成都小牛牛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无辜者,我们很多人都应当听说过类似事件的,其间利害关系大家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甚至对此类事件是熟知的、理解的;究其根本,实际就是法律提供给犯罪者“理性”选择的机会和冒险的可能,其结果就是小牛牛式的悲剧一次、一次、再次、再次的发生。 要从根本根除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重新设置责任规则,我的看法就是,在刑法上严厉打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拉开其与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之间的差别,在民事责任上,大大增加死亡赔偿金数额,放开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限制,在本案中,其实不管多少金钱都不能抚慰亲人们失去小牛牛后的悲怆心灵,但精神抚慰金的意义也在于对犯罪人的教训、惩罚,指导、规范社会行为。只有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都大于或起码不小于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时,才能杜绝上述计算、比较、诱惑和判断,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毕竟,我们社会的一贯传统和文化积淀是指导、要求人心向善的,在没有相当理由或诱惑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去杀死一个活生生的人,去承担一辈子的“命债”。
笔者也知道,这篇文章不会对这类现象本身起多少作用,就象小牛牛事件会被很容易的忘记并再轻易的发生一样,一切都会过去、一切也会重来,但作为一个声音,表达就是其存在、表达就是其方式、表达就是其力量,故写此文。
北京汽车律师网(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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